【引渡惡法】民主派質疑內地欠第四權監察 李家超一講六四即龜縮
逃犯條例李家超
譚文豪(左)指今日是六四30周年,但內地不能找到有關六四的報道或資料;李家超(右)稱「我係特區官員,我只係評論特區事務」。張志華攝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再度開會討論《逃犯條例》修訂。正式討論前,民主派要求就連日會議做逐字紀錄,被建制派砌詞反對。立法會法律顧問質疑,特首考慮是否批出移交申請的「測試原則」是否不適用於法院?民主派則以內地禁報道六四為例,批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早前指內地若不履行移交協定都有第四權監察的說法站不住腳,李家超未作正面評論,何君堯為李家超解圍時則一度將斯諾登(Edward Snowden)誤說成「John Snowden」。
會議之初,民主黨林卓廷指委員會連日的討論對香港司法有影響深遠,而且日後可能有相關訴訟,加上國際社會關注今次修例,要求秘書就連日會議做逐字紀錄。不過民建聯梁志祥隨即阻撓,指不知秘書能否完成合共20個小時的會議做逐字紀錄這項「咁偉大嘅工程」,認為「邊啲議員認為有需要咪自己做咯」。自由黨張宇人砌詞指不應為事務委員會做逐字紀錄,只要政府二、三讀時表明政策原意就可,經表決下以25票反對、8票贊成及1票棄權否決民主派要求。
港府經常強調修例後,移交逃犯有行政機關和法院雙重把關,今日正式討論時,委員會法律顧問曹志遠指,之前討論過審批移交時的一些「測試原則」,他質疑有關原則是否不適用於法院,與及即使特首批准移交後,被移交者可提司法覆核,但法院不會檢視特首批出移交的決定之優劣,只會檢視該決定的程序有否問題。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回應稱,有關原則只是由特首考慮,並非法院考慮的因素。至於法院審議有關移交的司法覆核的問題,他表示中港司法互助也要合法,符合《基本法》、《人權法》及《逃犯條例》等,若特首行使酌情權時於法不合、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可在司法覆核時檢視。
公民黨譚文豪指今日是六四30周年,但內地不能找到有關六四的報道或資料,然後引述李家超早前指,若內地不履行移交時的協定都有第四權監察的說法站不住腳。李家超試圖反駁:「我係特區官員,我只係評論特區事務」,又推說相信全世界的新聞工作者都會履行其新聞工作專業,他不會回應議員的個人觀點,又抨擊譚把說話放到他口中,譚隨即怒斥李家超,「一講六四,啲官全部唔識講嘢」,並強調「之前你親口講㗎,冇人將說話擺喺你口,只係你條線不斷搬移,一見到六四就即刻龜縮」。
何君堯其後嘗試替李家超解圍,指共產國家也有第四權,「只不過程度問題」,期間又把斯諾登(Edward Snowden)誤說成「John Snowden」。李家超則表示,未有把移交逃犯的進一步限制如公平審訊等寫入草案,是因為草案針對不同司法管轄區,不同司法管轄區有普通法、大陸法或綜合法律,加上當局提出草案時以最少改動法例為目標,堅稱為保靈活性才不把進一步限制寫入草案。
民主黨林卓廷又問及,內地若再出現被官方指為暴亂的民運,港人組織「黃雀行動2」,提供資金和人手營救被通緝人士,一直身在香港、從無到內地的港人會否被「送中」?李家超不斷推說移交逃犯要符合雙重定罪原則,又指要按事實和實際情況決定。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一度指窩藏罪並非可移交的罪類,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何詠光更揚言,窩藏行為在港不構成刑事罪行,按香港法律,幫助被合法羈押人士逃脫才構成罪行。林卓廷其後強調,當局務必要交代清楚有關問題,否則意味着修例後內地法網延伸到港,連沒有到過內地都可被「送中」,惡法的殺傷力比原先估計更為嚴重,港人亦要面臨極大危機。李家超會後亦被問到今日是六四30週年,他推說不評論六四集會,只稱香港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
日期:6月9日(日)
集合地點:維園草地
時間:下午2時30分集合,3時正起步
遊行路線:維園草地遊行至金鐘添美道立法會
(資料來源:民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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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0】守住歷史 拒絕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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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君堯試替李家超解圍,指共產國家也有第四權。張志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