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辯方指事主與被告曾於05年10月5日到澳門,二人在酒店內「鋤大D」,事主輸掉170萬元予被告。另外,為了挽救二人感情,事主同意將100萬元交給被告,並立下借據。其後因被告堅持分手,事主才選擇報警。事主否認有關說法。
事主在盤問時並承認「有一幢樓收租」,由於不想二人關係曝光,所以將80萬元交予被告時,是以私人名義要求公司另一名董事開出一張支票,然後存入與被告一同開設的聯名戶口中。
控方案情指,事主於04年在一間「鴨吧」認識被告,翌年初開始發生關係。被告向事主表示想擁有一張白金信用卡,事主遂將80萬元借給他,被告其後拒絕還款,並於同年10月威嚇將二人關係公開,要她再交出1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11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