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報告指出,由於高鐵是跨境基建,票價及班次等問題需與內地商討,所以港府決定首次以服務經營權模式建造高鐵,與港鐵簽署委託協議,由政府撥款建造,承擔所有建造和營運風險,並最終擁有該鐵路,而港鐵則負責建造工程。但委託計劃一開始便不切實際,2015年通車目標過於緊迫。專責委員會認為,若港鐵須承擔成本增加的風險,在考慮各項不明朗因素,定工程時間表或許會較為審慎。
專責委員會又指出,在委託協議下,政府只能間接監察鐵路工程,角色較為被動。路政署過份信賴港鐵能按預算如期完成工程項目,但港鐵卻一直認為毋須為工程延誤及超支承擔風險。
專責委員會建議,倘若日後再次採用服務經營權模式推展大型鐵路項目,政府有需要對該模式進行全面的檢討,確保公帑更用得其所,政府作為鐵路的最終擁有者,必須擔當更主動和積極的角色,更密切地監察項目的推行情況。
■記者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