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運動】6.12首控暴動罪今提堂 控罪隱沒警員名字 控方預告轉介區院審理
暴動罪逆權運動,6.12孔繁康冼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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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大批示威者包圍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恢復二讀,及後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事隔三個月,警方落案起訴一名21歲救生員,控以一項暴動及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案件今早提堂。記者發現,控罪書內容有違一般做法,抗拒警務人員控罪詳情只列出警員編號,未有列明警員姓名。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案件主管、高級督察孔繁康在記者追問下,只著傳媒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又辯稱「慣例唔係永遠㗎嘛」,反問記者為何提出質疑。
被告冼嘉豪(21歲)被控於今年6月12日在中環立法會道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以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730和警員20338。
傳媒於聆訊後追問主控官涉案警務人員的姓名,主控官僅表示沒有相關資料。有記者質疑,控罪書上為何未有列出相關警務人員姓名,主控官只稱並非刻意隱瞞。其後主控官在記者要求下,找來本案主管、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1組第1隊高級督察孔繁康到場解釋。
孔只稱控罪既然顯示了警務人員的委任證編號,應可確認他們的身份。有記者質疑,相關控罪一向會寫上涉事警務人員的名字,孔則辯稱「慣例唔係永遠㗎嘛」。最終在記者多番追問下,孔只叫記者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又指處理本案的裁判官以及控辯雙方律師庭上均沒質疑這點,反問記者為何要質疑。
控方表示已索取法律意見,本案將於區域法院審理,申請押後以準備轉介文件。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0月11日再訊。
據了解,控方指案發日下午,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外向警員擲物,警方一度將防線後撤至立法會示威區。其後警方開始驅散行動,部分示威者已離開,惟被告仍向警員投擲雨傘等雜物,最終涉案警務人員當場拘捕被告,其中一人手肘擦傷。
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據悉,辯方反對保釋期間的宵禁令,直指宵禁的原意是為了防止被告晚上再犯案,惟本案並非於晚上發生,認為宵禁要求既無關原旨亦不合比例。辯方又指,被告紀錄良好,一直遵守警方保釋條件報到,過去三個月亦無參與未經批准的示威活動。
據知,主任裁判官錢禮一度問辯方被告何時下班,辯方透露,被告現於私人會所任職救生員,晚上10時下班,可於11時前回家,惟他下月將調往其他屋苑值勤。錢禮聞言,指被告屆時可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最終下令被告須遵守宵禁令,每晚11時至翌晨6時要留在家中。
被告最終獲准繼續以1,000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准離港、須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前24小時通知警方,並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被告亦要禁足添美道、立法會道、龍和道、夏愨道及添華道圍繞的政總及立法會一帶。
今早庭內公眾席坐滿聲援人士,當中部份人需站立旁聽,亦有人獲安排坐在記者席。大部份聲援人士均身穿黑色上衣,部份人戴上口罩。散庭後,有十多人撐傘遮擋被告外貌,並護送他離開東區裁判法院,登上私家車離去,其間有人發號施令,叫喊「一、二」、「可以直出」等句子,助被告和其他撐傘人士緩緩前進。惟其實被告今早進入法院時,樣子已被傳媒拍下。
被告甫登上私家車離開,有路過法院大樓的中年男子指罵聲援人士「豬X」、「搞亂香港」,及後有聲援人士手持大聲公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雙方對峙數分鐘後,中年男子及聲援者各自離去。
根據以往在法庭取得的控罪書,涉及襲警、拒捕或阻差辦公罪行,一般均會在控罪詳情內顯示涉案警務人員的姓名。不過,大律師李安然回應查詢時指出,控罪詳情是為了讓被告得知其所面對的控罪內容,即使控方不提供涉案警務人員的姓名,一般不影響被告知悉警務人員身份;由於控方需要在案件開審前,將涉案警務人員的口供紙交給辯方,而口供紙上會有其姓名,故辯方要取得相關資訊並不困難。
另一名大律師亦指出,案件處於提堂階段,即使辯方僅知悉警務人員編號,亦已經足夠。他又表示,辯方若有特別理由,例如有關警務人員在案中並非以警務人員身份行事等,辯方會提出在案情撮要中註明警務人員的姓名。另外,如果不公開涉案警務人員姓名的做法會對辯方構成不利,辯方亦可要求取得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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