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鮮有交代展示顏色警告旗的準則和程序,根據警方的內部文件,警隊把公眾活動突發情況劃分為三個層次,並分別作口頭、以至舉起黃、藍旗警告。在非預先策劃的和平活動中,如有輕微、技術性違反《公安條例》或警方施加的條件,在場警員只須作口頭警告,並讓活動繼續舉行,事後方發出勸誡信,毋須展示任何警告橫額。
指引訂明,若在和平活動當中,主辦者或參加者刻意違反法例或警方施加的條件,以至漠視警方命令,警方須在現場口頭警告負責人或所有參加者,並可展示「警察警告:你現正違反法例,你可能被檢控」的黃旗,並說明警方日後可能會提出檢控。活動可在警方監視下繼續進行,但警員會搜集證據,再由主要單位指揮官決定是否向律政司取法律意見。
當活動可能或已經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會在現場口頭警告負責人和所有參加者,命令停止所有非法活動,並可展示寫有「警察警告: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請即散去,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的藍旗,同時考慮是否需要和平驅散或拘捕,並搜集證據,再向律政司取意見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