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任職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合約圖書館助理員指出,他負責處理書籍借閱或上架等工作,每年約滿後均會獲發約滿酬金,約總薪酬百分之十。
他質疑康文署違反《勞工法例》,未在他約滿後七日內發放約滿酬金;如去年三月底,他完成一年合約,約滿酬金延至五月才發放;今年因改制,合約提早於本年一月八日完結,但約滿酬金至二月初仍未發放,令他大失預算。
同時有大批員工約滿
康文署函覆,《僱傭條例》規定,在終止合約的情況下,約滿酬金是必須於七天內付予僱員,但在續約情況下,該條例並未定明支付約滿酬金期限。
康文署通常於續約後一個月內,發放約滿酬金予僱員,但在大量合約同時屆滿的情況下,則需較長的計算和審核時間。據紀錄,於一月八日約滿的圖書館組僱員有九十六人,全部均獲安排續約。由於個案眾多,要分兩組處理,第一組七十五人可於二月中前獲發約滿酬金,另一組二十一人則可於二月底至三月初獲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