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法官提醒陪審團不要感情用事
黃楚標曾蔭權涉貪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
前特首曾蔭權被指於在任期間接受豪華裝修工程,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一案,法官陳慶偉今早開始引導陪審團。陳官提醒陪審團不要理會傳媒報道、不能感情用事,不能因同情或其他感受影響判決。
法官先總括雙方說法,指被告在2012年2月被傳媒揭露出席澳門賭場春茗及向黃楚標租屋後,解釋指自己有跟黃有簽租約。控方指這是煙幕、是大話,是在驚慌下製造出來的租約。辯方辯稱是真租約,業主有責任提供裝修,曾蔭權沒申報只是疏忽出錯,他租屋、跟黃楚標申請牌照無關係。
法官提醒陪審團接受或不接受哪些證供全是他們的選擇,而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肯定被告有罪才可以將他定罪,若認為被告的解釋可能是真,就要裁定他無罪。
法官指就單位的巿值租金,控方沒有提出證據,陪審團不用猜測為何沒有相關證據,因為可以有好多原因,例如因為廉署不能跨境搜證;又如李國寶發出的支票後有兩個銀行職員的名,為何控方沒有傳召他們作供等,陪審團皆不用推測原因。
他認為陪審團聽審可親眼見到各證人的表現,對他們的證供放多少比重、是否直接回答、是否直誠,全由陪審團自行衡量。法官舉例如特首辦前常秘麥靖宇首天作供時常跟主控官爭抝,但到翌日他聲量收細,陪審團可以按其表現去評定他的證供。陪審團應用常識去考慮各證供。
案中提及曾蔭權在休假時乘坐私人飛機遊艇,又提到35萬元現金,但法官指這些都不是控罪指控,只是案件背景,如跟控方聲稱是80萬元租金有關。
至於被告於電台上的解釋,聲稱對申報制度理解、知道要公私分明等,法官指這些解釋都沒有經過盤問,亦不是在宣誓下的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