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角匙藏褲袋店務助理罪成 官指掙扎反抗才會受傷流血

蘋果日報 2020/09/22 15:25

六角匙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堵路大三罷

去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在青衣堵路,警方驅散時追截一名青年,並在其褲袋內搜出六角匙。青年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作非法用途、以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彭亮廷今指被告當日戴着口罩、黑衣打扮且混於堵路示威者當中,六角匙則藏於褲袋而非背囊內,明顯是需要隨時可用,裁定罪名成立。對於辯方指被告當日被捕後血流披面,質疑警方濫暴,彭官指被告掙扎及反抗,才會造成受傷流血,沒有不合理地方。
報稱店務助理的被告陳東成(19歲)被指於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擔杆山交匯處管有8條六角匙,另涉與10名黑衣示威者以雪糕筒、磚頭、竹枝及其他物品堵塞擔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案件押後至10月6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更生、勞教及教導所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柙。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為DSE自修生,兼職便利店店員,過往沒有案底,今年9月剛開展數據科學學士學位課程,案件對年輕的被告而言構成重大壓力。案件中沒有暴力情節,涉案六角匙亦非利器,難以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希望從輕發落。
被告面對的首項控罪,原本為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惟控方今早甫開庭,便申請將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作非法用途罪,並表明仍然倚賴原有檢控元素。辯方不表反對。彭官裁決時明確指出,修訂不影響裁決,又指明白控方只是就被告行為作出更精準考慮。
彭官今於裁決時指,被告管有8支六角匙,而且全部藏於褲袋而非背囊內,明顯是需要隨時取用。縱使涉案六角匙不能用於拆除現場一帶路牌欄杆,但被告將之由家中帶往現場,明顯目的是作非法及傷人之用。
另外,根據作供警員的觀察,被告當時手上沒持任何物件,但全身黑色衣著、並混於十多名黑衣堵路示威人士當中,背囊有手套、雨傘,且在當時未有疫情下戴著口罩。彭官憑被告一身裝備及現場環境,認為在合理推論下,被告明顯是與他人一起堵路,而且有備而來。
彭官又指,作供警員證供清晰直接,沒有迴避問題或動搖,證供可信可靠,認為控方已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成功舉證控罪元素,裁定被告兩罪罪名成立。
至於被告被捕後受傷,口罩染血,彭官指根據警員供稱,被告當時掙扎及反抗,遂遭壓於地上,其間被告受傷流血。彭官認為如此沒有不合理之處。
【案件編號 :WKCC11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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