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大專女生遇警「驚得滯」藏車底 被發現藏鐵鎚酒精打火機認罪囚五星期

蘋果日報 2020/06/08 13:58

福榮街大專生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破曉行動

網民去年11月12日發起「破曉行動」在各區堵路。大專女生當日早上在長沙灣街頭看見警察,自言因「驚得滯」爬入客貨車車底躲避,最終被警員發現,並遭搜出摺刀、鐵鎚、螺絲批、士巴拿等物。女生原本被控兩罪,她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涉及鐵鎚等工具、最高刑罰較重的控罪,換取控方不起訴涉及摺刀的控罪。裁判官指被告還柙及保釋期間仍專注學業,相信已有反省,判監五星期;由於被告早前已還柙143天,相信可毋須再服刑。
被告韓德芳(20歲)一頭短髮出庭。她原本被控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首項控罪最高判監3年,牽涉一把摺刀;第二項控罪則最高可判監10年,案中涉及鐵鎚、士巴拿、螺絲批、一瓶960毫升消毒酒精、打火機、一疊報紙及一個開瓶器。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12日在福榮街犯案。
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對武器控罪不提證供起訴,法庭撤銷有關控罪。
案情指,當日巡邏警員接獲途人報告指有人堵路,要求增援,到場支援女警在福榮街後巷發現被告躺在客貨車車底。被問到為何匿藏車底,被告向女警稱:「頭先見到警察,驚得滯,所以咪爬咗入車底。」警員搜查被告背囊,發現涉案物品。案情指被告管有該些物品的意圖是損壞政府財產,例如道路及欄杆。
還柙日子相當於被判入獄11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被捕後遭還柙143天才獲准保釋候審,計算認罪及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扣押日數已相當於判處量刑起點約11個月的監禁,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及沒有案底,案件性質亦非最嚴重一類,先索取感化官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亦認為被告早前的羈押已達致相同效果,希望判處非禁閉式刑罰。
辯方又指被告保釋期間深感內疚,有抑鬱症狀,醫生診斷她有創傷後壓力症(PTSD)及適應障礙,需每天服食抗抑鬱藥及鬆弛神經藥物。辯方稱被告現已明白以非法方式表達對社會意見,往往會適得其反、甚或對社會構成危害,用和平理性方式可能更有效。同事求情信則指,與被告一起剪短髮,寓意放低過去,砥礪前行。
辯方續指,被告正修讀生物科學副學士,還柙期間沒放棄學習,家人及院校求情信均指,被告要求學校提供上課材料,好讓她在獄中繼續學習,總數達400多頁。她亦向懲教署要求加密上課,獲安排由每周兩節課堂增加至每天上課。此外,被告喜愛行山及攀石,已考取相關證書及協助推廣,在本地攀石界略有名氣。
裁判官黃士翔指,被告在他人堵路期間被截查,管有的物品可供多人使用,亦承認管有的意圖是破壞道路和欄杆,倘若實行,會對市民造成極大不便甚至危險。即使有關物品未被使用,案情仍屬較嚴重一類。
裁判官接納辯方說法,認為被告還柙時已上了寶貴一課,再犯機會低。而若判處犯案時19歲的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已沒多大效用,亦不能扣減還柙日數,會有不公平,認為短期監禁足以反映嚴重性,遂以監禁8星期為量刑起點;除了認罪因素,再基於被告良好背景作額外扣減,總刑期5星期。據了解,被告須先被帶返葵涌的勵敬懲教所計算拘留日子,未能直接在法院獲釋。
【案件編號:WKCC4264/19】
記者 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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