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讀者陳先生投訴稱,本年七月,他受僱於粉嶺安業護衞有限公司,被派駐大圍一個地盤任職護衞員,底薪連房屋津貼等,每月薪金五千元,每月十日出糧。至八月十日,安業沒有依時出糧,他幾經催促才於八月二十日獲發薪,其後他於八月底以七天代通知期,向安業辭職,雙方僱傭合約於八月三十一日中止。
「車錢都蝕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僱員離職後七天內,清付薪金,可是安業在九月七日限期前並未發放欠薪,「之後我多次打電話同上門追討,都係空手而回,連車錢都蝕埋,忍無可忍我咪去勞工處投訴囉,點知公司負責人竟然話,如果我去勞工處取消投訴,始會考慮出糧,佢咁講就更加令人氣憤!」
三宗投訴安業
勞工處向本報證實,連同陳先生,勞工處共接獲三宗投訴安業護衞公司欠薪個案,其中一宗投訴,勞工處進行調解,但勞資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勞方正考慮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訴;另一宗投訴於上月底舉行調解會議,雙方達成協議,安業已清付薪金;至於陳先生個案,經勞工處安排的調解會議即將進行。
勞工處指出,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盡快向僱員支付工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中止後七天。僱主如不依時支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