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屍謀殺案 法官強調法庭並非道德審判
秦嘉儀陳文深無屍謀殺
公司前董事被指於2011年10月在淘大花園單位謀殺情婦的「無屍謀殺案」,法官今開始引導陪審員,提醒陪審員必須用常識去審視庭上證據是否可靠和可信,若他們分析證供後得出的唯一推論是被告有意圖殺死情婦秦嘉儀,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則裁定他謀殺罪成。若陪審員不認同被告自辯的說法,但卻無法肯定他有意圖殺死秦,則裁定他誤殺罪成。
法官指部份陪審員或會對死者秦嘉儀的遭遇感同情,部分人或憎恨暴力或婚外情,但強調法庭並非道德審判,裁決必須依據庭上證據,提醒陪審員不可有任何偏見、不可被個人情緒影響裁決。此外,法官提醒陪審員不可上網搜查關於案件資料,亦不可受報章、電台等報導影響。
法官指根據被告陳文深(42歲)的證供,他承認殺死秦,但他指當時受到秦的襲擊,遭對方掌摑和踢,他是為了保護自己而自衛殺人,秦挑釁在先。根據雙方同意案情,被告起初承認非法殺死秦,但其後更正為他承認殺死秦,刪除「非法」二字,法官指此舉不等同被告是合法殺人,非法與否、是否有意圖殺人,將交由陪審員定奪。
法官指控方立場是被告在案發一刻有意圖殺死秦或使對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案發後冷靜而有組織地處理屍體、隱瞞秦意死去的事實,唯一的推論是他有意圖殺死秦。但辯方立場則指,被告承認因自私、害怕失去一切而掩飾殺死秦並棄屍,而他無法詳細憶述案發經過,不是因為他不想說出真相,而是他根本無法記起整個過程。
控方盤問期間提及被告曾就本案宣誓作供,法官解釋指根據本港司法制度,證人作供多於一次是平常不過,法庭毋須向陪審員解釋被告在什麼情況下曾經作供,提醒他們毋須猜測,控方的用意是指出被告作供前後不一。法官並謂本案沒目擊證人、亦找不到秦的屍體,控方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但有時環境證供或比證人供詞更有力,要求陪審員仔細審視證供後再作推論。法官未完成引導,聆訊明天繼續,預計陪審團明可退庭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