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四月十四日早上發現停泊在油塘的私家車被偷去,即時向警方報失。至五月初,林先生收到一封由一家停車場發出的通知函,指其汽車於四月十四日至十七日期間停泊於該停車場,且並無付款便離去,停車場要求林先生負責該段期間的時租泊車費。
林先生接信後即與停車場聯絡,並出示報失紙,證明已報失,該停車場即表示明白,並豁免該筆費用。
停泊逾月收費五千
之後,林先生再無其汽車的消息,直至五月二十七日,突接到警方通知,指於大角嘴富榮花園旁的家興停車場調查汽車爆竊案時,發現其已報失的汽車被人泊在該停車場,着他到場取回車輛。
可是到場後,停車場卻表示其汽車於四月十七日泊入,至五月二十七日,以每小時五元時租車費計,他須先繳付五千多元泊車費才可取車,否則車場會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
林先生感極不合理,向該公司反映,並與之議價,最後停車場願減收至一千一百元,並着其三天內取車,否則會訴諸法律,且在商討期間有職員表示,「你畀就畀,唔畀就唔好嘥我時間。」態度異常惡劣。
車場未盡管理責任
惟林先生斥停車場要求失車付泊車費已屬無理,且該停車場並無盡管理巡邏之責,未有發現有車輛不尋常地長期停泊,即時聯絡車主,致泊車費增加,直至警方通知,車場才要求其繳付高昂泊車費,實不合理,「我部車都只係值一萬幾千,要畀咁多錢至攞得返,不如唔要。」
本報曾聯絡家興停車場,但未獲回應。而警方發言人表示,該署正跟進是次失車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