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昨供稱,女僱主2013年10月初發現她腹部隆起,要求她在小朋友使用的尿盆上小便,讓女僱主用驗孕棒測試。原告代表律師在開案陳詞強調,僱主夫婦不但強迫原告驗尿,更直接解僱她,即使聲稱給予一個月通知期,卻在同月26日趕走她。
案件原定本周一開審,惟兩名答辯人同時缺席聆訊。至周二陳孤身到庭應訊,出示醫生紙並聲稱身體不適,案件再次押後。
至昨日陳在審訊期間大呻服食藥物後感頭暈及作嘔,要求回家休息,惟被問及服食甚麼藥物時支吾以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9日續審。
■記者楊思雅
案件編號:DCEO 1/15、DCCJ 10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