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替反送中被告辯護的大律師黃宇逸表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5條,所有人面臨刑事訴訟都有獲得保釋的權利,但此權利並非絕對,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在三種情況下拒絕被告保釋,包括被告有潛逃風險、有機會在保釋期間犯罪,及可能在保釋期間干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
這三種情況看似十分具體,但要評估有否以上風險,裁判官的主觀判斷難以避免。
黃宇逸指,控方提出的控罪性質及其嚴重程度往往是最重要考慮因素,「如果控罪非常嚴重,萬一成立,定罪刑期會好長,同時若表面證據好強,定罪機會高,就會令裁判官或控方覺得佢有潛逃風險」。黃宇逸舉例,由去年至今出現多宗爆炸品案,法庭大多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參與社會運動時使用這些爆炸品的風險相當高,因此絕大多數相關被告被長期扣押。
記者翻查法改會1989年撰寫的保釋問題研究報告,發現今天檢控方和法庭在處理逆權運動的一些被告的保釋權時,與當初法律設計者的原意有所牴觸。
以Jimmy的案件為例,控方以他在保釋期間涉嫌干犯其他罪行為理由反對他保釋,但法改會報告曾明文指出,被告保釋期間被控另一項罪行不應獲接納為拒絕保釋的理由:「就一罪行起訴一個人,並不表示他實際上已犯了該罪行。無論該另一罪行是被指於現時獲准保釋的罪行之前或之後觸犯,也沒有多大關係。我們較重視無罪推定。」
控方曾多次在審訊中以調查為由要求押後審訊,變相導致還押中的被告要長期被羈押,這種情況亦與法律設計者的原意不同。去年9月,200名「護旗手」聚集淘大商場,一名男子與聚集人士發生衝突,因而被控傷人等罪名並被法院拒絕保釋,控方就多次以需時調查為由要求押後審訊,法官雖曾指出做法對被告不公,但仍繼續將被告還柙,至今逾七個月。10月,警方在一單位內搜出汽油彈原材料,兩名青年被控管有炸藥,辯方同樣以調查為由不斷押後審訊,又拖延到今年3月才向辯方交代調查進展,二人一直還柙至今。
根據法改會報告,委員會當時曾訪問八位裁判司,有四位完全不接受以調查為由將被告扣留,有一位認為在「合適的嚴重案件」才有理據這樣做,另外有兩位則同意可以此為理由將被告扣押。委員會最終認為,除非有關當局的調查是為了決定被告的保釋申請,否則不應由於警方想進一步調查而拒絕被告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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