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經過私人土地的郊野公園行山徑通行權問題,政府13年前明言公眾按普通法有通行權,村民不得封阻;不過近日卻改稱村民有權封村,更指公眾有否通行權「須視乎公眾人士提出的具體理據」,變相將採取法律行動的責任推卸予公眾。
吳靄儀昨去信袁國強,指出他作為律政司司長,應清楚自己獨有代表公眾利益的憲制責任,遇到類似封村等公眾權利受損的情況,一般市民並無權阻止,故政府不能在此爭議上推卸責任;促請袁澄清政府在通行權問題上的責任。
吳靄儀稱,公眾如在行山徑因封村而未能通過屬於公眾利益問題,「根據法制,只有政府或者律政司先有權出面告呢個人」。她批評政府推卸責任,籲當局盡快澄清,「而唔係叫市民自己做legal research,然後自己決定去告人」。
《郊野公園條例》列明漁護署有責任採取措施「使公眾人士得以享用郊野公園」;署方人員亦有權進入郊野公園內任何土地,以確保土地用途不會「在相當程度上減損郊野公園的享用價值或宜人之處」,漁護署要求公眾改道的做法,或未有按法例確保公眾得以享用郊野公園。律政司回覆指已收到有關信件,將作適當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