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雖然已經清楚向陪審團說明舉證責任在控方,但沒有解釋若陪審團認為被告的證供可能是真實,如何影響裁決,以讓陪審團掌握「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原則的實質運作。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錯誤向陪審團表示,事主向朋友作出的新近投訴,可以佐證事主是否同意性交。但其實新近投訴不可證明此點。因此,上訴庭裁定強姦罪的裁決不穩妥及不安全,判被告上訴得直。由於審訊時被告面對另一項交替性的非禮罪,上訴庭認為需另訂日子聽取控辯雙方陳詞,以決定應否改判非禮罪成立,或是下令重審強姦罪。
案情指,32歲的上訴人曾德華,09年7月20日在互聯網認識事主,聲稱自己開模特兒公司,可協助事主入娛樂圈或當o靚模,但說「想快上位就要出賣自己身體」,又自稱曾與歌星容祖兒及o靚模Angelababy上床,相約事主見面。翌日被告誘騙事主到時鐘酒店,被指在房內強姦她。曾德華曾客串演出多齣周星馳電影如《行運一條龍》。
案件編號:CACC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