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大選】選舉人不得任意投票 最高法院裁定違者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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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裁定懲罰「失信選舉人」的做法符合《憲法》。美聯社
(北美通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周一以9票一致裁定,處罰或取締「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s)」的做法符合《憲法》;即代表各州選舉人在總統選舉投票時,必須投給在州普選中得票最高的候選人,不能按照個人意願投票。輿論認為,裁決有助解決今秋大選中因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制度而引起的爭議。
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在「基亞法羅訴華盛頓州」一案中的判詞中指出,法院首次考慮到「失信選舉人」問題,以及《憲法》是否將選舉人團視作根據州選民意願投票的代表,還是一個有獨立思想人。
卡根明確指出,選舉人不是自由代理人,需要遵循州選民的選擇作出投票。她談論到著名百老匯音樂劇《Hamilton》,指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聯邦黨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對《憲法》的剖析。她表示,由州委派的選舉人無理由推翻其數百萬選民的投票結果。這一方向符合《憲法》,亦符合這個由人民統治的國家的委託。
基亞法羅(Peter Bret Chiafalo)和其他兩個選舉人,在2016年大選中,未有投票給華盛頓州選民選出的民主黨候選人希拉莉,而投給前國務卿鮑威爾(Colin Powell)。州政府其後向他們三人處以1,000美元罰款。基亞法羅指自己是行使《憲法》自由裁量權投票,州政府的處罰是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因而提出訴訟,案件一直上訴至最高法院。
而在「科羅拉多州訴巴卡案」中,選舉人巴卡(Michael Baca)在大選中自行將票投給另一候選人,共和黨籍的俄亥俄州前州長卡西奇(John Kasich)。州政府指他的選票無效,並取消了他的資格。他之後向州政府提出訴訟。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選舉是由選舉人代表所屬州分投票的間接選舉。在50個州當中,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兩個州是採用眾議員選區方式,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取制」(winner-take-all),即把全個州的選舉人票都給予在該州取得最多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但當中只有15個州有罰則可以懲處或取締不按規定、不守諾言的選舉人。
2016年的大選,希拉莉雖然贏得普選,但在選舉人團的得票就不及特朗普而與總統寶座擦身而過。但在她勝出的州分中,共出現7名的「失信選舉人」;未有按規定投給她。
無論是由民主黨控制的藍色州分或是共和黨佔優的紅色州分,都擔心今秋大選會比2016年更激烈票數更接近。若屆時再出現「失信選舉人」,便有機會變成幾個選舉人把持選舉結果。
主張選舉人自由投票的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Lawrence Lessig表示,雖然認為法院未有正確解釋《憲法》,但仍然很高興在未造成憲法危機之前,問題得已解決,消除了今秋大選的不明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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