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因⾞牌查冊被控 律政司撤控准簽保守行為一年了事
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黃偉強
繼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玲查⾞牌案後,⼀名《⼤公報》記者亦因⾞牌查冊事宜被拘控,案件今晨於⻄九⿓裁判法院再訊,律政司申請以簽保守行為了事。案件同由早前審理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負責,徐官稱上次蔡的案件亦是她處理,而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強調,本案與蔡案考慮的標準及尺度一致。被告最終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須付堂費1,000元。
李庭偉庭上指,他亦有份處理蔡玉玲案,強調本案與蔡案考慮的標準及尺度一致。因本案被告屬受僱員工,亦是單一事件,經控辯雙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散庭後,傳媒庭外追問李庭偉為何決定本案以守行為方式了事,李重複庭上所言,指「頭先我都講過,一次事件、冇案底、受僱。」有記者稱蔡玉玲亦是同樣情況,同樣受僱於香港電台,李稱「頭先我講咗,標準係一樣,至於細節因為案件上訴中,我唔可以講中間我哋嘅溝通係乜嘢」。記者追問他是否有考慮過讓蔡簽保守行為,李稱「或者咁講:標準係一樣,你問蔡小姐佢仲講得多過我」。
記者又問,本案以傳票控告,與蔡案以刑事控告的檢控標準是否一致,李指:「法律上傳票及charge係冇分別嘅,都可以判監、可以罰錢,只係形式上唔同。」記者追問李所謂處理兩案的「標準」為何,李稱:「你可以睇返檢控政策,其中一個段落講O.N.E. bind-over(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嘅,完全係一樣嘅。嗰單同呢單,完全係一樣嘅。」李其後由他人護送,並以「𨋢到」為由離開。
被告黃偉強(47歲)為《大公報》記者,控罪指他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得關於一個車牌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用途一欄揀選「為其他有關交通事宜」。
案情指於2020年8月16日,《大公報》刊登一篇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私家車跟蹤」的A1頭版報道,當中講述兩名該報記者曾被前立法會成員跟蹤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用粗口辱罵。
案情續指,網上討論區曾有相片拍攝到《大公報》記者於2020年8月14日坐在車牌WW53xx的車上,當時車輛停泊在堅尼地城。翌日,《大公報》記者被車牌為WS72xx的車跟蹤,事後被告於8月15日向運輸署申請取得此車輛的汽車證書,及後於8月16日刊登有關此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名字。
警方於2020年11月4日接獲相關車主投訴並作出調查。車主承認曾拍攝車輛WW53xx的相片,但否認得悉該車輛由《大公報》記者駕駛,亦表明自己的車輛無牽涉在任何與被告有關的交通事項。
被告向運輸署車請車輛證明書時,填寫申請人名字為被告黃偉強、公司名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並在申請用途一欄上剔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被告及後以信用卡繳交45元的查冊費用。案情另指,被告兩次被委派為電子證書申請的授權使用者,亦曾遞交續證申請。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他被獲准以2,000元自簽保守行為1年,其間不得干犯同類罪行,他另需支付1,000元堂費。
本案早前提訊時,處理過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詢問律政司,為何兩宗類同案件,律政司今次會以傳票形式控告,而上一次則用控罪書?律政司解釋因本案有檢控時限,要盡快用傳票作出控告。徐官聞言即反駁指,兩案均有檢控時限,而且案件發生時間相若,本案甚至在蔡案之後才發生。律政司即場再向案件主管了解,惟最終只解釋兩案由警方不同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有不同。
本案於4月12日首次提堂時,被告由律師代表處理,被告本人未有親自出庭。
早前《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調查前年7.21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最終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合共判罰款6,000元。蔡是首名因查冊被定罪的記者,她及後已委託律師就案件提出上訴。
去年8月《大公報》報道,記者駕車外出工作期間,遭一輛車牌與本案控罪所列相同的白色私家車尾隨跟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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