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別說國家隊,即使任何球會都十分重視紀律,還記得剛隨車路士訪港的泰利,去年世界盃前被揭發勾義嫂事件。英格蘭國家隊領隊卡比路褫奪了泰利的隊長臂章,這個裁決令全世界都沒話說,這就是紀律。世人要求擔當國家隊隊長除了好波還要有品。用這種標準睇王濛,睇史奈達,當然要懲處,而且一定要有阻嚇性。
王濛現時被逐出國家隊,不能參加國際比賽,等於由零開始,其實她犯事不是第一次。07年曾口出狂言「國家隊不適合自己」,搞到國家體育總局要王濛「深刻反思錯誤,寫悔過書,還要公開讀出,亦要被媒體公開刊登,否則停止參加國際賽」;原來王濛吸取不到當年22歲時的這個教訓,否則不會發生今次事件。
26歲於一個短道速度滑冰選手而言當然不算年輕,如果今次國家體育總局是認真的,那麼王濛的事業便完蛋了,但對於一個天才級運動員,這樣的懲罰,需要嗎?
至於史奈達與伊度奧,老早被寵壞了,目中無人,點罰點改好呢?講真兩個踢多三、兩年都退休的球員,如果我係佢領隊都費事煩,當冇事發生過!
文:盧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