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受首被告招攬而犯案的次被告曹碩恒(31歲)及第三被告伍俊諺(33歲),法官認為兩人的角色被動,亦不牽涉破壞誠信,相信是被「搵快錢」的心態而沖昏頭腦。法官續指兩人以個人戶口收取賠償,可視為參與洗黑錢的罪行,但考慮兩人同願意賠償署方損失,分別判監21及20個月。
案情指經香港郵政投寄掛號郵件,若證實遺失,每件郵件最高可獲320元賠償連郵費。首被告在香港郵政查詢組任職,熟悉追查郵件及賠償運作。
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間,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共寄出3,039內附5元原子筆的掛號郵件往巴基斯坦及科威特等地,寄件人地址則為次被告所租用的郵政信箱。
署方及後收到同一電郵地址就其中3,022封郵件的查詢,經追查後其中1,614封不獲海外郵政局回覆,被署方視為遺失郵件。
申索人在電郵內聲稱,每封掛號信內有價值460元的原子筆,及後就遺失郵件向署方申索每封郵件最高賠償額320元連郵費。香港郵政在核准1,398遺失郵件後,賠償超過45萬元。3人最終於去年5月被捕。
案件編號:DCCC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