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榮昨日重申次被告陳冠忠主動提出CIK計劃,並且積極設立APSC,所以自然成為負責人。律師指APSC早期由女主管負責,周不同意;至2012年APSC聘請另一實驗室總監華壽恩,周指華只是化驗部總監,而陳是APSC負責人,無分高下。
律師質疑周向榮才是負責人,故他在報稅單和APSC刊物等文件上,能隨意報稱行政總裁、經理或研究助理等職位。周向榮解釋經理只是統稱,而董事局會授權他用不同身份談生意,例如在內地需總裁出面以表尊重。周否認主理CIK療程的科技範疇,指由管理層集體負責。
對於實驗室員工購置用品須經他批核,周稱有限度同意,強調其他部門毋須問准他。人事方面周承認會親自負責招聘重要員工,但否認有積極防止職員洩露科研技術給新員工,不記得有叫陳簽協議向同事保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37/15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