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亡夫信任楊婉儀夫婦,三人為生意拍檔,時常見面。亡夫會與兩人大談「生意經」,討論怎樣營商才會成功。而楊婉儀夫婦自2014年起,先後8次以被告公司名義向高振威借錢,合共341萬元,每次均只訂立口頭協議。直到2014年9月,三人才簽訂備忘錄,記錄借款一事。
原告指,被告不爭議曾經問其亡夫借錢,但在早前呈交法庭的抗辯書中,卻指有關貸款僅屬私人貸款,沒有訂明還款期限,只協議當合伙經營的幼稚園有盈利後才需還錢。原告批評有關說法不合邏輯,指借錢便要還,與業務利益無關。原告又指被告雖曾償還部份欠債,但沒有記錄作證。
案件編號:HCA285/17
■採訪蘇曉欣、撰文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