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唐英傑今受審 法官指有人庭內拍照決定報警
首宗國安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去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首天,男子唐英傑涉嫌駕駛電單車在灣仔撞傷三名警察,並被指藉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港獨,成為首名被起訴國安法罪行的被告。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官杜麗冰甫開庭便透露,法庭獲悉有人在庭內拍照,並謂此舉有可能干犯簡易程序罪行,法庭決定報警。
由於律政司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指示,故本案不設陪審團,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會審。唐英傑曾就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上月遭駁回;至昨日開審前夕,上訴庭再裁定駁回上訴。
律政司今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唐英傑則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代為抗辯。
控方指當時唐英傑仍持「P牌」 衝過四防線撞傷三警員
同日下午3時半,軒尼詩道有堵路示威,警方設置防線,警告在場約80人散去。唐英傑通過軒尼詩道首條防線後,接連再駛過盧押道路口與謝斐道路口的防線,最後抵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交界的第四道防線,每次在場群眾均歡呼。事發經過由沿途閉路電視、公開片段和車cam拍下。
控方指每條防線的警察均有喝令或做動作,要求唐英傑停車,第三次亦有警員追逐,但均無效。直至最後一次,警員9682嘗試抓住唐,同樣失敗。結果唐撞傷三名警員,並損壞另一輛汽車,唐的電單車亦損壞漏油。唐墮車受傷,隨即被警方以狂亂駕駛及煽動分裂罪名拘捕,其後送院治理。
開案陳詞列出三名警員傷勢。警員8260腰椎部位、肩膊、手指手腕有痛楚,影響肩和手的活動,另外手臂擦傷,膝部多處瘀傷。他於一星期後出院,其後持續有痛楚,休假至8月17日,並需接受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
警員2674右手姆指移位腫脹,有輕微痛楚,沒有驗出骨折;左腳有幾厘米腫脹,左胸有痛楚,但沒骨折,休假至8月23日。警員12197右胸有痛楚,沒有驗出骨折和傷口,右姆指輕微擦傷,但活動正常,休假5天。
法官杜麗冰甫開庭透露,法庭獲悉有人在庭內拍照,有可能干犯簡易程序罪行,法庭決定報警。她又提醒,在法院大樓內、尤其是庭內不可以拍照或繪圖,否則亦可能干犯罪行;同時亦提醒公眾,干擾聆訊進行對控辯雙方均無幫助。
而據旁聽人士稱,目擊兩名中年男士在旁聽席疑似拍攝庭內人士,其中一名男子及後已被帶走。
唐英傑面對三項控罪。首罪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詳情指他去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二項控罪為恐怖活動罪,同屬國安法罪行,亦是香港首次起訴「恐怖活動」。控罪指唐於上述日期地點,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警員2764和警員12197重傷。
律政司早前主張,毋須獨立證明恐怖活動罪的「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但遭三名主審法官否定。及後律政司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指控唐在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V7283的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警員2764和警員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
煽動分裂國家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恐怖活動罪最嚴重判囚終身,而危駕引致嚴重傷害最高判監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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