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及的問題基金公司CharlesSchmitt&Associates,除了被證監會禁止肇事基金經理處理其持有或控制的資產外,高等法院上周亦正式委任羅兵咸永道會計師行出任該基金的臨時清盤人。不過是次安排並不等於該基金正在清盤。委任臨時清盤人,主要是彰顯其獨立性,以保護公司的財產,從而維護投資者及債權人的權益。此外,臨時清盤人亦將仔細覆查公司業務及其財政狀況,以便法庭決定公司的去向。
兩類情況下會清盤
至於基金在甚麼情況下才會清盤?以筆者所知,一般來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基金規模大幅萎縮,為免有大量客戶贖回而造成波動,基金公司會自動提出申請;另一類則像羅德利代售的兩隻對沖基金──GlobalDiversifiedTrading(GDT)及GlobalOpportunitiesTrading(GOT)般,因為買賣交易與基金原定的目標項目完全不符,且未有作相關風險披露,最後因投資失利而導致基金資不抵債。此乃典型的交易風險(TradingRisk)。
基本上在這兩種情況下,投資者可按組合市值取回現金,或轉投基金公司旗下的同類基金。無論是認可或非認可基金,皆需要在基金說明書中(Prospectus)說明於甚麼情況下,該基金才會清盤以及相關的程序。
筆者上周已提及託管人把關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沖基金的透明度始終較傳統基金為低,有部份要隔月或每季才發表最新報告,託管人單是審視基金回報資料並不足夠。由於不少對沖基金經理可能兼任行政管理或公司董事職務,兩者角色會否帶來利益衝突,無論是託管人抑或前線的投資顧問,皆有責任清晰了解。惟論到資料核實稽查(DueDiligence)的專業性,託管人及核數師於這方面的積極參與性應較大,因兩者皆具備查察對沖基金公司內部監管的權責,故更應定期發出對該公司運作及財務狀況評核報告,以供持貨者及公眾人士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