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煙條例將於下月1日實施,場所負責人可要求違例吸煙的煙民弄熄煙蒂或離開場所。若有關人士未有遵從,場所負責人更可要求他出示身份證,記錄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資料,以便日後提交衞生署控煙辦公室作出檢控,最高可罰款5,000元。如違例吸煙人士拒絕向場所負責人出示身份證,則可罰款最高一萬元。
法例嚴打煙民,但場所負責人卻毋須就場內有人違例吸煙負上任何法律責任。醫學界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指法例草議期間,已有議員認為有關做法不公,但「飲食業界認為唔應該由佢哋負責,政府最後都係屈服於壓力下,所以令到法例有漏洞」。衞生署副署長梁挺雄日前稱,若禁煙法例執行後成效不彰,或會考慮修訂法例,規定場所負責人必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