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剛指出,兩地央行設立互換安排,是監管機構為應付金融危機而採取的聯合行動,當一方貨幣因短暫流通性出現結算問題,令滙率波動受壓時,協約另一方便以掉期形式,提供該國貨幣予對方,並在期滿後歸還。
據悉,協議下最長的掉期年限為1年,借貸的銀行需提供合資格抵押品,並按若干「剃頭」(折扣)比率獲得央行借出頭寸,息率按掉期期限參考當地貨幣同業拆息水平釐訂。簽約後,金管局及人行將在對方開立戶口,以金管局為例,在人行開戶後,變相等於向人行借入備用人民幣頭寸,讓內地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在有需要時獲得最後借款渠道。
工銀亞洲(349)董事兼副總經理黃遠輝表示,兩地央行貨幣互換協議,主要屬備用安排,除非拆借市場出現資金流通性不常規現象,銀行才會以抵押品向央行拆借,有關安排與內地中小企是否獲得更多銀行信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