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稱,僱主有責任提供及監督工人做好安全措施,否則便是失責。今次意外現場是在密閉空間工作,根據指引事前必須做好風險評估及基本安全措施,包括繫好安全帶,其尾繩亦要扣上獨立救生繩,如遇工人暈倒不適,救援人員可沿救生繩尋回工人。他又指若是次意外中一度失蹤的工人扣好安全帶及獨立救生繩,消防或可更快將他救出。
中電署理輸電及供電業務部高級總監何耀基,昨在現場多次表示工程安全方面已做到最好;又稱工程前已向相關政府部門索取有關地下管道資料,工程期間亦已做足安全措施,包括在密閉空間工作的個人防護要求,在地底及地面均有人員為工人提供支援。
記者多次向他提問為何出事工人沒有佩戴安全帶時,何只回應稱:「我暫時未掌握到呢方面資料。」金城營造副行政總裁王紹恆被追問同一問題,亦只是回應:「我冇呢方面資料。」
根據法例,工人密閉空間工作沒有做安全措施,東主或承建商要負上責任,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萬元,監禁一年,工人本身亦可判罰款5萬元,以及監禁半年。
■記者司徒韋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