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禁制令頒下當晚欲闖機場用膳 無業婦涉咬傷女保安手腕受審

蘋果日報 2020/06/17 17:28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機場禁制令抗暴之戰

機場管理局去年8月取得法庭臨時禁制令,並實施進出管制安排。頒令當晚,有婦人疑因欲進入機場二號客運大樓吃晚飯遭拒,咬傷阻攔她的機場女保安。婦人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今開審。女保安供稱,被告被拒進入大樓後情緒激動,她嘗試制服被告,反遭被告咬右手手腕20秒。辯方質疑她的書面供詞只稱被咬3至4秒,女保安聞言即稱「冇數住」,並一度聲言:「一係搵被告咬多我一次,再計過時囉!」案件明日裁決。
無業被告盧加敏(59歲)被指於去年8月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6樓非禁區位置的G出口機場保安人群管理控制站,襲擊女子尹艷雅。
辯方指事主手腕傷勢是案發前造成
尹供稱,當日她駐守二號客運大樓入口,負責檢查進入大樓的機場快綫乘客是否手持有效登機證、旅遊證件或職員證。晚上6時40分,被告下車後稱要進入大樓,有保安員向她解釋,被告聞言情緒激動及「發晒癲」,稱要進入大樓「食嘢」。
尹見狀遂要求被告冷靜,並捉住其右膊及右手。被告卻隨即「攞起我隻手嚟咬」。尹感到痛楚,並問:「你做乜要咬人?」未幾被告鬆口,整個過程歷時約20秒。
尹在盤問下稱,當日機場通告欄貼了關於臨時禁制令的告示,但所貼的位置太高、字體太細小,她沒有留意仔細內容。辯方質疑她何以肯定該通告與禁制令有關,她稱「因為公司講咗」。辯方問尹曾否向被告解釋禁制令內容,她先稱「唔可以百分之一百肯定」,其後又改稱她曾解釋。
辯方質疑,尹庭上供稱被告曾經想咬另一位同事,但其書面供詞並沒提及;尹坦言或有遺漏,強調案發時千鈞一髮,「唔記得發生咩事,淨係知我隻手好痛」。辯方又質疑,尹的書面供詞指整個襲擊過程歷時3至4秒,而非她於庭上所稱的20秒,尹稱「冇數住」,又自言錄口供時感到害怕及疲累,要求辯方不要糾纏秒數,更一度聲言:「一係搵被告咬多我一次,再計過時囉!」辯方指出,手腕傷勢其實是在案發前造成,不是被告所咬,尹否認。
事主同事稱沒看到案發經過
機場女保安梁敏儀供稱,當時她與尹張開雙手,阻擋被告進入二號客運大樓。惟被告情緒激動、手舞足蹈,梁於是走到被告背後捉住她的雙手。被告反抗及掙扎,其間她聽到尹大叫:「小姐,我唔該你冷靜啲!」以及「放口啦!」約30秒後事態開始平靜,她發現尹的右手手腕有損傷。
梁在盤問下表示,沒有看到被告咬事主的經過;當她聽到事主叫「放口」時,僅猜測是「有嘢咬住咗」。梁又同意,被告雙手被她捉住前,並沒有襲擊任何人,而事主大叫「放口」後,被告隨即冷靜下來,沒有企圖再咬其他人。
被告認為二號客運大樓「不嬲用嚟玩,用嚟打波食飯」
裁判官梁少玲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自辯稱,當日她與友人相約在機場吃晚飯,而她們早於同月10日及13日亦曾在機場吃飯。辯方隨即出示兩張機場食肆的單據,被告確認是她與友人早前吃飯的單據。被告又供稱,她當日僅聽聞一號客運大樓有臨時禁制令,但認為二號客運大樓「不嬲用嚟玩,用嚟打波食飯」,不認為會被封,故此當日「理直氣壯入去」。
被告續供稱,她欲進入二號客運大樓時,遭5至6名機場職員阻擋,要求她出示登機證及護照,但從沒有提及臨時禁制令一事。其後多名職員包圍及捉住她,並有人大叫「放口」及「你做咩咬我」,但不知此語出自誰人之口。未幾事主脫下手套,聲稱遭她咬手。被告憶述謂:「我呆咗,出唔到聲,心諗我係咪俾人屈呀?」整個過程歷時約20分鐘。事後被告透過法律代表,向港鐵申請案發的閉路電視影片,但遭港鐵拒絕。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並沒有咬尹姓事主,而即使法庭裁定被告曾咬事主,亦應考慮被告當時遭數名機場職員制服,自認受到非法禁錮,故在掙扎時自衛咬人。辯方又指,事主不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在庭上誇大其辭,包括聲稱遭被告咬了20秒,與其書面供詞不符。辯方續指,事主的手套上並沒有任何破爛痕跡,證明其手腕傷勢並非案發時造成。
【案件編號:WKCC3419/19】
記者 劉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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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盧加敏。(夏家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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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同事梁敏儀。(夏家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