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參加集會被搜出雷射筆 男生辯稱僅作備用射建築物增氣氛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抗暴之戰雷射筆
去年11月9日晚上,金鐘添馬公園有集會,悼念逝世科大生周梓樂。18歲男學生當晚在金鐘遇警截查,搜出攜有雷射筆和伸縮棍,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開審,控方專家指涉案雷射筆功率屬最高級別,在60米內照射可傷人眼。被告自辯時解釋,由於集會中經常有發光活動,故他帶備電筒,而雷射筆只是以備氣氛適合時,與群眾一同使用照射建築物,絕無意圖傷人。
案件舉證完畢,裁判官鄭紀航押後至下月23日聽取結案陳詞。
控方案情指當日傍晚6時,警方在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截查五人,包括全身黑色裝束的被告楊浩。警方從被告背包搜到一支銀色雷射筆、一支伸長後有74厘米的伸縮棍、電池、電筒、泳鏡、防護鏡、黑色頭罩等等。
被告今自辯時解釋,當日打算參加悼念周梓樂的集會,而他留意到每次集會都有發光活動,所以帶備電筒;如果氣氛適合,加上多人使用雷射光,他便會拿出雷射筆一同參與,照射周圍50至70米外的建築物,但絕無傷人意圖。至於案中伸縮自拍棍則屬於其母,當日母親將棍遺留在家,叫他幫忙拿出來,兩人並相約在添馬公園見面。
控方盤問被告,指他當時身上帶著泳鏡、護目鏡和黑色頭套,是預計與警方對抗或打算逗留現場。被告否認,解釋謂他聽朋友意見,警方不時會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地方施放催淚彈,他用泳鏡只為保護自己,而頭套和面巾是遊行集會常見服飾,他理解為「dress code」。
被告又謂,他出門前在家中桌上看見雷射筆和電池,問過父親電池有否充電,及後把兩物帶出街,沒有試用過,不知雷射強度。控方質疑,被告既說打算用於發光活動,卻又沒試用過,根本是堆砌故事。被告稱主要會用電筒,雷射筆僅為次要,當時沒有考慮能否運作。
控方亦質疑被告訛稱拿自拍棍給母親。辯方傳召被告母親作證。她說當日得知兒子被捕後,問警察兒子去向,警察叫她逐間警署尋找。她當時驚慌不適,丈夫找到兒子所在警署後,叫她不用前去。控方問,難道她不覺得約了兒子一事,是需要告訴警方的重要事情?母親說問過警察,「警察話有咩同法官講」。控方追問是否因此便甚麼也不做,母親說有找律師求助。
另外,控方傳召警方高級督察盧永楷作專家證人,盧負責鑑證檢驗電子裝置,自言有在工廠設計雷射筆產品的經驗。盧指涉案雷射筆發射功率屬最高的第四級,若照射距離近,可令人眼受傷,而涉案雷射筆照射到60米至80米之間某個距離以外,不再對人眼睛有傷害。盧受盤問時確認沒受過醫學訓練,但稱依據指引,有理由相信雷射筆可以傷眼。
-----------------------------
-----------------------------
《本土情味》結集《飲食男女》雜誌經典欄目「老字號」文章,記錄香港40家飲食老店的動人故事,見證香港飲食史的甜酸苦辣。即日起,於各大便利店及書報攤有售,並於
《蘋果日報》你的優惠 網上獨家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