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歐陽桂如昨在判詞中指,高院在前年12月下令健康事務委員會,盡快就事件展開聆訊,但未有指明限期,故認為委員會不算藐視法庭。不過,委員會在2009年接手處理事件的四年以來,雖曾意圖遵照法庭命令,但實情是懶惰及沒有盡力去做,令到事件出現嚴重延誤。
以Q做代號的涉案專科醫生曾明言,若去年3月能進行聆訊,他根本不會採取行動控告委員會藐視法庭。
法官續稱,事件不但令公眾對委員會失去信心,亦影響到Q。法官指,若Q真的不適合執業,他卻於過去四年多來,一直獲准行醫;若他適合繼續執業,事件令他被纏繞多時,對他非常不公平,亦同時妨礙他到海外考試及執業。對於委員會曾辯稱,前法律顧問拖延給予法律意見,法官認為這極其量只是求情理由。由於Q敗訴,法官下令由他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P197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