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戶趁搬走前企圖強姦女鄰居 今判囚34個月
企圖強姦劏房戶
居於劏房的無業漢聲言與女鄰居相處5年卻未曾與她上床,因而遭人嘲笑,亦擔心被業主迫遷後無法再見女方,遂趁女方如廁後表白,繼而要求女方跟他上床,其間更扯她內褲,結果遭女方腳踢下體反抗。無業漢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企圖強姦罪,法官今判刑時指出,幸而事主案發時處事勇敢和思維敏捷,並且冷靜應對,終令被告停止施暴。考慮到案件對事主的創傷、本案案情及被告重犯風險等因素,判被告入獄34個月。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黎育民(50歲)與女事主X做鄰居5年間,沒有對X不規矩,事後已感後悔。辯方亦對X的心理創傷表示同情,認為任何女性都不應遭受此等對待。辯方又指,心理報告指被告多次犯法,惟被告只是曾另涉他案,要簽保守行為而己。
暫委法官游德康判刑指,被告過往並無案底,所以認同辯方上述說法。惟法官亦指,臨床心理學家並非單靠被告是否有案底而作出判斷,也考慮了其他應予考慮的因素。法官因而認同報告所指,被告重犯機會屬中上程度。
法官引述事主X的創傷評估報告指,X事後情緒持續受困,亦有創傷後遺症狀,當中包括對事件有侵入性思維、重複發惡夢、難以入睡和明顯感到焦慮。專家指出,X對事件採取逃避態度,這或能暫時消除其情緒上的傷痛,但若其焦慮不獲治療,亦有機會加劇。報告建議X接受心理治療和社工協助。
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法官指報告顯示他個性衝動、消極、孤僻和自尊心低,亦難以忍受挫敗,處理問題的能力不足。臨床心理學家指其獲得的資訊有限,認為被告沒有心理變態的徵狀,但評估其重犯機會屬中上,認為心理服務能幫助被告處理他的扭曲性觀念、控制性需要以及解決問題。
法官指,X案發時勇敢且思緒敏捷,持續掙扎抵抗,亦有冷靜應對,終使被告停止嘗試與她性交,脫離險境。
案情指被告與X是屯門某劏房單位的住客。去年9月18日早上,被告向X表白,並說想跟她上床,更推X到床上,企圖脫下她的內褲,又摸X的胸部及私處。X則罵被告黐線,並且掙扎反抗,又用雙腳踢向被告的下體。最終X的內褲被扯爛,而被告在遭X踢下體後停手。
被告施暴期間聲言,與X做了鄰居5年卻未曾與她上床,因而遭人嘲笑。被告又自言已年約50歲,但從沒交過女朋友或召妓,問X為何不跟他上床。X叫被告冷靜,並指其所為構成強姦。被告承認確是如此,但又吻X的手,更進而要求吻她的嘴唇,遭X拒絕。
X得悉被告沒錢搬出劏房單位後,給他200元並叫他離去,惟被告拒絕。X遂懇求被告不要強姦她,被告則要求保管其內褲及照片,但聲稱沒有電話。X聞言表示會找電話並發相給被告,叫被告先行離去。
被告離開單位後,X隨即致電親友求助,並在親友抵達後報警。X送院後證實手腕擦傷,陰唇亦有紅斑和擦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性慾而想強姦X,亦表示擔心搬出劏房後無法再見到她,所以做了可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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