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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專題】丹麥同性民事結合30周年 全球一步步爭取平權見成果

蘋果日報 2019/06/07 05:36

丹麥同性婚姻

今年是丹麥通過民事結合法案30周年,1989年6月7日,丹麥成為全球首個容許同性民事結合的國家,寫下同志平權運動里程碑,成為日後的國際標準,並為北歐國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打下基礎。不過當地通過民事結合後,平權路上停滯不前,反而其他北歐國家更進一步,相繼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直至2012年丹麥才容許同性婚姻,並廢除民事結合的做法。
丹麥政府在1980年代逐漸掃除社會對同志的歧視,衞生署1981年將同性戀自精神疾病列表中刪除,為國會認可同性民事結合創造有利條件。到1986年,丹麥國會制訂一項法律,容許同性同居者在遺產稅方面,享有與已婚夫婦同等的待遇,成為3年後民事結合中一個重要元素。國會於1989年6月7日,通過法例容許同性民事結合,成為全球首例,其他國家日後亦跟隨丹麥的民事給合模式,當中幾個國家比丹麥走得更前,容許同性婚姻。
所謂民事結合,是指結合的雙方在遺產、稅務、退休金及緊急聯絡人方面,享有與婚姻同等的待遇,而且在雙方關係結束時,為他們提供法律和財務保障,但這種關係不會稱為婚姻,故當中沒有婚姻的宗教含義。丹麥的做法迴避宗教團體對婚姻性別的定義,讓一對同性結合,以便履行類似婚姻關係的權利和責任。
其他北歐國家以及德國和愛爾蘭,都曾採取類似民事結合的模式,部份國家後來更進一步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廢除民事結合。時至今日,部份國家仍保留民事結合,並列為性別中立,即不論同性或異性都可申請民事結合,這些國家包括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安道爾(Andorra)、希臘、直布羅陀、馬耳他、塞浦路斯和愛沙尼亞。
丹麥容許民事結合之後,於1996年進一步推動同志平權,禁止僱主基於性取向、種族、宗教信仰、政見、年齡、國籍、殘疾、社會出身或民族血統等歧視僱員。不過,就算政府認可同性民事結合,但同婚一事仍面對阻力,宗教組織可以拒絕為同性結合人士安排宗教儀式,丹麥要等到2006年,才終於容許女同性戀者人工授孕,到2010年才立法容許同性戀者可以享有異性夫婦同等的領養兒童權利。
自該國通過民事結合後,中間偏右政府未有進一步推動同性婚姻,荷蘭卻早於2000年成為全球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並容許已婚的同性伴侶領養兒童。直至2012年,丹麥中間偏左政府上台後才讓同性戀人結婚,並容許他們在丹麥國教會旗下教堂舉行婚禮,比荷蘭晚了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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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舉行的丹麥同志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