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官參考區域法院案例,17歲學生在屯門管有三個汽油彈,另有可製作7至15個汽油彈的原料,法官以四年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兩年八個月。鄭官比較兩案,該案被告只有17歲,而本案被告年長7歲;本案汽油彈數量較少,但不能忽視其破壞力;該案被告有蒙面和備有三張八達通卡,有意逃避警方偵察,本案被告則沒戴口罩,沒逃避意圖。裁判法院對單一控罪最高判監兩年,鄭官以18個月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的為人背景、認罪和沒有案底,判監13個月。
被告原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鐵棒及𠝹刀,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辯方早前透露,被告從皇仁書院畢業後獲中大醫學院取錄,惟因精神問題轉系和退學。被告親撰求情信,稱受孫中山和毛澤東啟發,盼盡綿力改善社會,但現在明白使用暴力愚不可及,無法改變任何事情,更添煩添亂,幸得警方挽回。
案件編號:ESCC25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