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漢投資移民來港 不滿蝕本後須重新注資 提覆核獲判勝訴
入境處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內地男子2013年透過投資移民計劃,在港投資面值1,000萬元的股票,令一家四口獲得本港居留權,原本今年便可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不過,他去年申請續期逗留時遇上阻滯。由於他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已經除牌,相關股票不再符合指定資產的資格,入境處遂要求他按照公司停牌前的持股價值重新投資,相等於670萬元。男子不滿,聲言其股票實際上已是一文不值,不應要求他重新投資670萬元,於是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頒判詞,裁定入境處出錯,考慮男子的續期申請時,不可再要求他重新投資。
案情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要求申請者持續投資市值至少1,000萬元「獲許投資資產」;即使資產其後貶值,甚至全額損失,也不用補充注資,但不可撤走得益。然而,如果申請者不再持有合資格資產,便須重新投資。
根據申請人何偉(譯音)的說法,他於2013年投資上市公司百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惟在買入股票一個月後,該公司即捲入官司,其後被證監會調查,同年底被停牌,至2016年除牌,更於2018年倒閉。
由於涉案股票已除牌,與訟雙方均同意相關股票不再是合資格資產。案中爭議點,在於如何計算「市值」。
入境處處長採用的準則,是以申請人投資的百齡於2013年底停牌前的股票市價計算,計算出申請人要重新投資670萬元。入境處一方表明,既已無法借助活躍買賣來估價,也不適宜參考公司停牌後的公告內主觀內容來推算最新市值。
法官高浩文指出,雖然估值往往不易,但入境處仍要考慮具體情況,不能完全忽視公司停牌後公佈的資料。法官同意,就算相關股票市值不是670萬元,也不等於自動變成申請人所說的「零價值」。不過,按照公司於2016年除牌時的實際情況來看,它於兩年後倒閉這件事,實屬無法避免,不可能再有人願意投資其股票,故可說是一文不值。法官裁定處長的計算不合理。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適用於外國國民、澳門和台灣居民,以及有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惟政府已於2015年無限期暫停相關計劃。申請人與妻子及兩個女兒均擁有中國國籍及非洲畿內亞比紹的永久居留權,並先後於2015年及2017年成功續期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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