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7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牴觸」。
入稟狀指,早於2014年立法會就已經曾就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諮詢英國御用大律師Lord Lester的意見,而當時Lord Lester已經稱《議事規則》法定人數不可以少於立法會總人數的一半;一直到今年中,梁君彥再次諮詢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及大律師張天任的法律意見,兩人均表示認同Lord Lester的看法,指法定人數不可以少於立法會總人數的一半。惟申索人認為立法會最終未有跟從梁君彥所索取的法律意見,最終卻選擇了明顯與《基本法》背道而馳的修定,有關做法並不洽當。
案件編號:HCAL1120/17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