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於判詞指,LV是世界知名品牌,毋庸置疑,其在本港的年銷售額高達50億港元,廣告開支則每年逾2,000萬元。原告指XLV商標和LV設計相似,均用相同字體,認為商標在視覺、發音或概念屬類近甚至相同。為此,原告在審訊中傳召四名證人出庭,包括曾居港的法國人、印度裔公關公司職員及LV香港分店員工等,他們不約而同供稱,第一眼看到被告的XLV紅酒均誤以為是源於LV,部份人更認為XLV是LV的副線品牌。
法官認為證人作供誠實可靠,並接納他們可代表不同背景的顧客層;根據原告調查顯示,超過九成受訪者認為XLV與LV有關。法官遂裁定XLV商標屬侵權和假冒。
案件編號:HCA1900/13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