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北京「欽點」的特首可再指派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將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再為國安法背書指,有關安排與司法獨立無關。
早前北京就國安法的「說明」提到,特首可以從現任或前任法官中指派合資格的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然而相關資格為何,「說明」未有提到。前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亦表態指,有關做法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不過陳弘毅接受深圳衛視訪問時稱,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不受干預,以及在法官任命制度中,保證法官被任命長期任職至退休,不用擔心在判決某案件後被罷免。
他又指,香港所有法官都由特首任命,而「港版國安法」中由特首指派法官的做法,是特首由現有法官中任命部份法官成為有資格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主要考慮是未必所有法官都適合審理國安法案件,譬如有些法官擅長民商法、有些法官是外籍法,並不表示特首就每宗國安法案件,指定由哪位法官審理。
另外,「說明」亦提到北京可在「特定情形」行使管轄權。陳估計「特定情形」是很例外、特殊的情況,因「說明」也提到《基本法》第18條(4)的規定,即香港發生港府無法控制的動亂、危害國家安全並構成緊急狀態的情況下行使中央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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