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非法載客首宗上訴案遭駁回 法官指與白牌車無異
白牌車Uber非法載客取酬
Uber在港越趨普及,但依然被指違法,警方亦不斷放蛇,拘捕大批司機。24名去年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的Uber司機,早前就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是首宗Uber司機上訴案件。法官今頒下判詞,直言Uber實際上與「白牌車」無異,只是科技進步,作為中間人的Uber可更有效地安排載客取酬服務、並容許乘客以信用卡於網上支付車資而已,故同樣須受法例規管,裁定Uber司機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前年首次有五名Uber司機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判處罰款,五人最終放棄上訴。至於本案原本涉及28名司機,均於去年被裁定罪成,分別罰款3,800至4,500元;其中三人放棄上訴,另有一人聆訊前已過身,故只餘下24名上訴人。
上訴人被裁定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條例規定,若無出租汽車許可證,任何人不得利用私家車用作載客取酬。上訴人於聆訊時指,有關條例涵蓋範圍過闊,舉例指若月薪司機聽從老闆指示接載朋友,或已墮入法網。
但法官反駁指,上述司機的收入來自月薪,而非源於某一程載客取酬的車程;況且,若司機明知其老闆會收取朋友車資,則老闆和司機很大可能已干犯串謀無牌載客取酬,同受法例規管。
對於上訴一方指政府於30年前制定有關法例時,Uber並未出現,而Uber無疑是一項「新時代的產物」,故不應將Uber這「新酒」納入有關法律這「舊瓶」中規管。但法官不接納有關說法,直言Uber的載客服務與「白牌車」無異,兩者分別只在於Uber作為中間人,能更有效地安排和促進有關載客服務,且容許乘客透過信用卡網上付款。
法官直言,若70年代的白牌車司機聘請中間人協助他載客取酬,同樣受法例規管。法官指科技的發展並不影響條例的立法原意,條例規管的重點不在於司機接觸乘客的方法及付款的方式,而在於司機載客取酬時是否擁有有效的出租車牌照。
上訴一方又指,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與Uber之間沒有合約關係;但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上訴人受聘於Uber,且兩者是否有僱傭關於,並非本案上訴重點,重點在於上訴人載客的目的是否為了索取報酬,以及報酬是否源於該特定車程。再者,Uber app清楚顯示車資是源於車程的距離,而乘客最終可獲得收據。基於上述原因,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381-399,401,402,404-406,415/18】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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