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基信,二十九歲,否認爆竊及盜竊共六項罪。
控方案情透露,案發於去年二月至三月期間,姓王女事主於二月九日至二十日與家人到內地旅遊,返港後發現其青衣長康邨的寓所遭人撬門爆竊及搜掠,兩隻價值數千元的手表、影碟機、兩部電話失竊,連帶五本銀行存摺及一份流動電話服務合約存單亦不翼而飛,而合約上載有女事主的個人資料。
部份作還債
警方其後在住所附近發現其中四本存摺,但另一本滙豐銀行「PowerVantage」戶口的存摺則無法尋回。
女事主在該滙豐戶口可使用電話理財服務,並以其身份證號碼作為電話理財密碼。
被告於二○○○年曾向一名姓冼的朋友借錢,至去年二月,被告向冼表示會透過存錢到其戶口作為還款,從而取得冼的戶口號碼。
涉款約萬元
被告於去年二月十九至三月一日,先後利用電話理財服務,透過電子轉帳的形式,將三筆款項由事主的戶口轉帳到冼的戶口,款項由三百至二千元。被告其後曾向冼透露爆竊過該青衣單位。
被告並於三月五日,借用旺角麻雀館一名相熟姓高職員的戶口,將兩筆合共七千五百元的款項由事主的戶口轉帳到高的帳戶,再提取現金。
警方於去年八月將被告拘捕,並在其寓所內搜出一份屬於事主的電話服務合約。
案件編號:DCCC1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