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同類別的金融機構均出現違規及利益衝突的事件。有讀者透過電郵問筆者,能否於本欄內解述本地基金業的監管情況。
恭敬不如從命,筆者今期先從基金外層的架構開始分析。
參與團體分兩類
基金市場所面對非對稱訊息(asymmetricinformation)的問題甚為普遍。所謂「非對稱訊息」,是指在交易活動中,其中一方較其他人擁有更多訊息,故能藉此佔取先機。至於基金市場中的非對稱訊息,便是在基金的買賣交易活動中,基金管理人擁有投資者欠缺的訊息,惟此「基金管理人」的廣泛定義,不單是指基金的投資經理,還包括處理基金日常行政事務的管理人(administrator)、信託人(trustee)及託管人(custodian)等。
現時參與基金市場的團體,其實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市場主體(marketprinciple),包括投資者及基金經理;另一類是金融中介團體(FinancialIntermediaries),包括該基金的託管人、會計及法律顧問等專責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提供專業化服務。
從法律角度來看,託管人與管理人皆處於同一層次的主體,前者履行妥善存管基金資產職能,後者則專責資產運作管理。
雖然基金託管人多是由基金公司委任,惟兩者的身份背景需要獨立,託管人才能真正發揮監督作用,而法例亦容許在個別情況下,例如基金運作出現問題,又或是在超過半數基金資產持有人的要求下,託管人可以主動終止基金公司的委任。所以託管人若未有全面履行監察基金的把關工作,致令其出現資產流失,這不但會令非對稱訊息的問題更趨深化,同時託管人的董事亦可能需要為此肩負法律責任,甚至財務上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