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 義務急救員罪成囚4年 官指嚴重在於群體的所為
暴動急救員
前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被捕,其中七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早前裁定其中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但裁定餘下一名青年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罪成,直指不信他是義務急救人員。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於案中使用任何暴力,惟姚官今判刑時引述案例指出,「暴動嚴重不單單在被告,而是整個群體的所為」,最終判他監禁4年。
本案六男一女被告被控前年8月31日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陳佐豪(25歲)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中只有陳罪成。據悉,陳將會就定罪上訴。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今日求情時指,被告中學時擔任童軍,亦有聖約翰救傷隊的急救資格,其急救導師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曾在課堂上協助教導學生,是個有愛心的急救員。而區議員徐子見的求情信中稱,被告是在錯的時間出現在錯的地方;另一區議員黎梓欣的求情信中則指,被告在疫情嚴重時擔任義工,為獨居老人派發防疫物資。
辯方資深大狀:喺我見過嘅案入面佢係參與程度最低嗰個
潘續指,過往有示威案件的被告因品格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因而得到3個月刑期扣減;而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案發時使用任何暴力,身上亦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也沒有警員因此受傷,而且被告亦沒有帶領或召集人群,被捕的地方更是遠離暴動現場或激進示威者。潘揚言:「我可以話喺我見過嘅案入面,佢係參與程度最低嗰個。」
潘又稱,過去有案例指出示威案件的被告曾掟磚,最終被判囚3年,判決亦沒被上訴,希望法庭可以採納低於案例的量刑起點判刑,並考慮被告的家庭情況,輕判被告。而就無牌管有無線電一罪,辯方希望法庭罰款了事。
法官姚勳智考慮後指,多封求情信指被告為人善良,而其母親的求情信中透露,因被告小時有過度活躍症,未能適應學校生活;母親因為患上抑鬱,曾一度入院治療。被告有見母親情況,提早輟學,工作幫補家計。
不過,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使用任何暴力,惟姚官引述案例指出,「暴動嚴重不單單在被告,而是整個群體的所為」,指當日現場暴動有300多人,規模很大,加上現場有人手持長棍物體及使用雷射筆等物品,就此情況已可以判處監禁5年以上。
惟姚官又指,在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帶領人群,亦沒有人命傷亡,遂以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以及考慮到被告背景,最終判他監禁4年,並指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而就無牌管有無線電一罪,則判罰款5,000元。
控方早前坦承沒有任何片段拍到7名被告參與暴動,但要求法庭依賴他們被捕時身處地點非常接近縱火暴動現場、他們的衣物及裝備,以及逃避警方追捕此三點,推論各被告曾參與暴動。姚官最終根據首被告的同行夥伴曾襲警以圖助他逃脫為由,認為他們必然參與早前的暴動而且一起逃避追捕,裁定他罪名成立。
早前裁決後,庭上多人啜泣,同案唯一女被告22歲郭姓女生掩面痛哭。陳還柙前,同案被告輪流在犯人欄內與陳擁抱,其中郭與陳抱擁良久,嚎哭不止,陳則輕撫她的頭安慰,場面傷感凝重。
辯方審訊時曾就陳身上有否其他急救用品一事多次盤問警員。有份追截的警員張子杰、負責拘捕的警員林上嵐、及制服被告的警員梁協盛,均聲稱沒搜查陳,故對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繃帶、生理鹽水、噴霧膠布等用品一概不知。
另外,辯方曾傳召區議員徐子見為辯方證人。徐稱前年6月由朋友介紹認識陳,友人稱陳有急救知識,亦見過他為受催淚彈影響市民洗眼。徐於前年8月向警方申請於維園遊行,陳幫忙統籌急救工作。同月31日徐在柴灣辦嘉年華,曾問陳可否充當駐場急救員,惟陳因當日需在示威活動做急救員而拒絕。
姚官在判詞中指,雖然辯方證人供稱陳有向他說過當日要做急救員,但當日究竟是否如此無法確認。辯方亦嘗試指出在陳前方身穿急救反光衣的女子孭着大背囊,可能是一夥進行急救;但辯方並無證供指出該背囊內有甚麼,而該女子究竟做過甚麼亦不得而知。
姚官指綜合當時陳身處位置、其整全防衛的裝備、其逃走當時必因其畏罪而行,以及其夥伴攻擊警方的情況,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即陳必然曾參與上述暴動,裁定他干犯暴動罪。
律政司日前表明,將就本案第二、三、五、六被告,即金君卿、劉宇軒、許智銳及陳子揚四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另外,第六被告維修工陳子揚(41歲)及第七被告鄒咏霖(25歲)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認為他們行為自招嫌疑,指他們身上有的裝備顯然是有備而來,亦沒有回應警方查問。第六被告的大狀指,被告當時有逃跑,但不代表自招嫌疑;而判詞亦指被告當時所穿的裝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保持緘默亦是被告的權利。
而第七被告的大狀則指,控方稱被告身有護目鏡等裝備,又沒有遵照警方指示而在聚集現場逗留。大狀稱,案發當時是社會混亂的的時間,隨時隨地落街、甚至在家中都可能遇到催淚彈,希望法庭不應視保護性的裝備有問題。對於控方指被告持有鎅刀,大狀指被告的鎅刀是放在筆袋中,加上第七被告為職業治療師,需要用到鎅刀設計康復工具,不應聚焦於一把鎅刀就拒絕其訟費申請。
姚官考慮後,稱兩人雖然被捕時間與暴動時間相差15分鐘,惟現場片段顯示,現場仍不時有黑衣人跑動,而多個媒體都有報道現場消息,警方亦有作出呼籲叫人離開,但兩人仍選擇留在現場。第六被告在警方喝止下丟下背囊逃跑,顯示其自招嫌疑;而第七被告雖沒有逃跑,但被截停後放下雨傘,亦是自招嫌疑的表現。兩人沒有作供,亦沒有證供顯示兩人為何在場,故拒絕兩人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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