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欲聘請一名印傭,僱傭介紹所負責人李小姐說可介紹一名願意接受少於政府規定最低工資(即每月3,270元)的印傭。但王先生須向介紹所支付15,000元佣金,而介紹所會安排王先生與印傭簽署標準僱傭合約,以便遞交入境事務處,辦理有關聘用外傭手續。雖然合約上註明該名印傭每月最低工資為3,270元,但介紹所會事先取得印傭同意,每月只向王先生收取2,000元工資。
問:王先生應否接受李小姐的建議?
答:王先生不應接受建議。根據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政策,僱主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的標準合約上所載列外傭每月薪金,須不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任何人被裁定觸犯串謀欺詐罪,可被監禁14年。
因此,王先生如接受建議,可被檢控及被判入獄,李小姐亦會因觸犯協助教唆或串謀欺詐罪,而被檢控;如被定罪,勞工處處長可撤銷僱傭介紹所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