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3下屬非法搜屋 警長遭監警會加控濫用職權須訓喻
遊蕩警察投訴課監警會監警會通訊
監警會今午發表新一期《監警會通訊》(《通訊》),發表4宗警員調查刑事案件時疑涉及不當行為或程序出錯。監警會處理投訴委員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表示,部份個案即使投訴人撤訴,但監警會仍會主動重新審視個案,以盡力還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一個公道。
4宗個案涉及不同投訴。最獲傳媒關注的,是一名女教師在校內淋浴期間,疑遭一名男教師偷窺的案件。《通訊》指一名案件主管在調查後,本來根據律政司建議,以「遊蕩」罪起訴嫌疑人。不過該名主管安排被告排期上庭的時間,超出6個月的「法定檢控時限」,被告最終獲撤銷控罪及無條件獲釋。據了解,該案件主管為一名女督察。
女教師其後投訴案件主管疏忽職守,但她在警察投訴課展開調查後不久,便以「只希望投訴人的上司知悉事件,藉以提升警隊服務質素」為由,主動撤訴。投訴警察課其後亦將指控分類為「投訴撤回」。
不過監警會對投訴處理課的分類決定有保留,認為個案指控性質嚴重,加上指控已獲表證支持,故監警會建議投訴警察課須進行全面調查,以考慮指控是否屬實。投訴警察課最終接納監警會建議,再次啟動調查,並將分類改為「證明屬實」,案件主管最終須接受紀律覆檢。
梅達明表示,即使投訴人撤訴,個案亦並非等同列作「投訴撤回」。他指監警會將重新審視個案,以確保投訴人撤訴,並非因不當影響所致,「每個禮拜我都會睇,隻隻(投訴撤回的個案)都會睇」。他拒絕評論案件中的女督察是否犯低級錯誤,只稱:「每個CID幫辦處理案件時都應該有警覺性。」他又提醒前線警務人員須留意法定檢控時限,以免再次出現是次個案的失誤。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劉文文則指,是次個案反映投訴警察課與監警會的「兩級機制」行之有效。
另一宗刊在《通訊》內,並獲傳媒多番追問的個案,涉及4名警員在未有搜查令或屋主同意下進行入屋搜查。案情指,投訴人為朋友看守單位時,疑與鄰居發生爭執,鄰居更報警求助指事主曾用力腳踢其家大門。4名警員接報到場後,發現投訴人所在的單位大門門鎖損壞,投訴人在警員要求下打開單位鐵閘,讓警員入內與其溝通。投訴人曾向警方表示他是屋主朋友,屋主現時正留院休養,他獲屋主同意暫住數月,期間曾向警方展示單位鑰匙及提供屋主聯絡方法。警員當時曾聯絡屋主,惟無法聯絡得上。
由於警員認為投訴人仍有可疑,故警員即場對投訴人進行搜身及在屋內搜證。結果在單位內一個手提袋中,搜出一把彈弓刀及一袋白色粉末,警員隨即以「刑事毀壞」、「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違禁武器」3項罪名拘捕投訴人。投訴人其後被落案起訴、出庭及還柙等待政府化驗所對粉末的化驗結果。
投訴人還柙6星期後,化驗結果顯示該包粉末無危險藥物成份。而案件其後只以「管有違禁武器」一條罪名提堂。不過審訊時,法官批評警方當日在未有搜查令及屋主同意下搜屋,而當時警方亦尚未有可支持搜屋的控罪拘捕投訴人,故不採納該把彈弓刀為有效呈堂證物,投訴人其後也獲判無罪釋放。屋主其後亦證實投訴人為其朋友更將單位暫借給投訴人居住
投訴人事後向警察投訴課控訴,指4名警員向他查問時不禮貌,更指該包懷疑是毒品的白色粉末,是警員在屋內的廚房檢取鷹粟粉以誣陷他,故同時投訴4人揑造證據。不過投訴人其後沒有回應投訴警察課的聯絡以錄取口供,故投訴警察課以現有證據的情況下將兩項投訴為「無法追查」。
監警會同意兩項投訴的分類,但會方認為涉事警員處理案件手法不當,尤其涉及不合法搜屋,故監警會建議投訴警察課對4名警員新增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濫用職權」指控。最終在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開會討論後,同意其中1名涉事警長須新增1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濫用職權」指控,並須接受訓喻,但行為無須記入俗稱「行為簿」的分區檔案報告中。
梅稱,該名警長作為現場最高級長官,但容許及命令下屬在未有搜查令情況下搜屋,故他須為失誤負上最大責任。他又稱,投訴人所投訴的揑造證據屬非常嚴重的指控,雖然雙方各執一詞,投訴人亦拒絕提供更多證據證明,令指控無法追查。但他提醒前線警務人員處理案件時,須遵從法例賦予的權力。
梅亦稱,政府化驗所已表示未來可盡力在48小時內驗出懷疑毒品樣本中是否含有毒品成份,他期望警方善用有關機制,以免再次造成程序不公義。
《監警會通訊》發表4宗警員調查刑事案件時疑涉及不當行為或程序出錯。李潤芳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