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由提出上訴的菲傭一方陳詞,英國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指,根據《基本法》第24條列明任何人在港通常居港滿7年,便獲得申請居港權的資格。Fordham指「通常居住」的定義應按字面解釋,只要從合法途徑自願來港,在港有固定生活,便符合通常居住的要求。 《入境條例》訂明外傭在港工作期間不視為通常居港,對「通常居住」的字面意思強行加上限制,是削弱憲法賦予的權利。涉案的兩名外傭合法留港滿7年,理應期望可申請居留權。 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稱,今將按《基本法》第158條尋求人大釋法作陳詞,當中會涉及到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的內容。對於「通常居住」的定義,政府的立場是可透過立法權力作出解釋。 涉案的兩名外傭Evangeline B. Vallejos及Daniel L. Domingo分別於86及85年來港,先後申請居港權被拒,二人申請司法覆核獲高院裁定《入境條例》違憲,但被上訴庭推翻判決。 案件編號:FACV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