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生效首天在北角攜伸縮棍 文員認罪判監4個月
伸縮棍攻擊性武器羅德泉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個七一,民主派在警方反對下堅持遊行抗議。29歲男文員當日傍晚在北角被警方截查,搜出一支伸縮棍。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當日是社會不穩定的日子,被告又身處於一個麻煩的區域,而伸縮警棍屬犀利武器,基於潛在危險,縱使初犯,判監亦屬恰當,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即時監楚4個月。
被告曹廷熙(29歲)被控於去年7月1日在北角福蔭道與電氣道交界犯案。控方今將控罪由原先必須判監的《公安條例》33條,修訂為《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被告在修訂後認罪。
被告自撰求情信稱,當日案發前行山,因延誤而抵達銅鑼灣,不知觸犯嚴重罪行,強調無意圖在活動中用棍作非法用途。辯方指由於法例較嚴格,毋須證明傷人意圖,故在此基礎下認罪。羅官聽取控方意見,主控官指控方可以推論出涉案物品有不合法用途,因此控方不接受被告所謂不打算作非法用途的說法。最後,被告撤回求情信相關部分內容。
辯方另有多封求情信,特別引述被告同事的說法,提到公司正研發新型口罩,可重用及具空氣清新功能,有助遏止疫情,而被告為該項目的要員。辯方指被告獲公司信賴,即使定罪,公司亦將繼續聘用,懇請法庭念及其重要性,從輕發落。
辯方大律師同時指出,被告於遊行後6小時被捕,衣著亦有別於一般示威者,控方也確認案發地點並無非法集結,警方是因附近有一宗襲擊案而進行調查;當日除被告外另有一人被捕,但至今並未遭落案起訴。大律師建議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讓被告投入工作,服務社會。
羅官判刑時指,在案件背景下,控方無足夠證據和合理基礎斷定被告與示威活動有關。惟伸縮棍本身屬攻擊性武器,控方毋須證明為非法用品,辯方亦對管有目的不作陳詞。羅官續稱,被告於高危日子、高危區域管有武器,若用該武器進行攻擊,可帶來嚴重傷害,相對於平常日子、平靜環境下的潛在危險及後果,比較嚴重。
案情指,當日示威者由中午12時起於銅鑼灣區聚集,並向灣仔及北角方向遊行。至傍晚6點,警車行駛至電氣道,見有10名戴口罩人士右轉入福蔭道。警員上前截查,從被告背囊內撿獲一支20厘米長的伸縮棍,伸長時則長約52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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