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海事處無核實外判商海上垃圾收集量 8年報大逾10萬公噸
審計報告海事處
海事處自2005年起外判海上垃圾清理及處置服務,不過,審計報告發現,海事處於管制人員報告匯報時,未有核實垃圾收集量是否準確。2012至19年間,比較環保署記錄的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與該報告所載收集量有明顯差異,前者只佔後者19.9%,建議海事處調查事件。8年海事處報告收集了約12.6萬公噸垃圾,但環保署只錄得約2.5萬公噸,即相差逾10萬公噸。
海事處現以兩份合約外判海上垃圾清理及處置服務,包括現行為期5年、2017年生效、2022年到期的全港水域合約,預算約4.47億元,及2018年就大埔區水域批出的額外合約,為期2年涉約950萬元,今年批出新一期涉約1千萬元。海事處就應對海上垃圾工作的經常開支,由2016/17年度約4千萬元,增至2020/21年度約1.02億元,增加逾6千萬元,後者當中9,500萬元關乎外判服務。
審計署指,垃圾收集量由承辦商提供予海事處,惟處方污染控制小組人員並無核實數字準確與否。比較環保署記錄的海事處承辦商都市固體廢物處置量數字,與處方報告所載相差甚遠。當中2019年數字相差最多,前者只佔後者16.9%,亦可能已包括其他都市固體廢物在內。
報告續指,堆填區可免費處置海上垃圾,而在廢物轉運站則須付處置費,鑑於堆填區2016年起停收都市固體廢物,承辦商改於轉運站處置大部份海上垃圾,由海事處發還費用。惟審計署指,招標文件只訂明承辦商須在公眾堆填區或已獲處長批准地點處置,沒提及轉運站費由政府承擔。
而大埔區水域合約條文更列明不會發還處置費,但兩份合約由同一輛車將垃圾運往處置地點,因此發還款項亦包含大埔區水域合約招致費用。報告建議採取措施處理可能多付予承辦商的發還款項。2016至19年就處置費海事處發還約31萬元。
另外,按現行全港水域合約招標文件,如任何部份由分判商執行,投標者須連同標書遞交包括擬議分判商等資料。大埔區水域合約招標文件則規定,承辦商未經政府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分判服務。不過,承辦商未有向海事處提交任何分判建議以取得同意下,沒有通知處方其兩份合約的整段合約期內,每日運送海上垃圾往處置地點服務已分判予同一分判商,直至今年3月、8月,海事處才由承辦商處得悉全港水域、大埔區合約有此安排。
報告亦建議提高招標競爭程度,04至17年全港水域合約最近4次招標所收標書下降至2份,同時合約開支卻由約1.55億顯著增加至4.47億,中央投標委員會2017年8月批准批出合約時曾建議海事處日後應考慮縮短合約期等措施。
海事處之前曾解釋,海上垃圾收集量並非評估承辦商表現指標,該數字不應影響投標者釐訂投標價。但審計署認為,收集量仍是已納入海事處管制人員報告的一項重要表現指標,藉以評估成本效益。報告建議處方應調查2012至19年期間,環保署記錄與海事處管制人員報告所載海上垃圾收集量出現的明顯差異,根據調查結果採取措施確保妥善匯報。處長同意,稱「差異」源於用以比較的兩套數字計量單位不同,指海上垃圾數量是以體積估算再換算成公噸。
審計署亦建議,海事處需要確保各巡邏區的日常清潔巡邏次數達標,去年全港12個巡邏區中有3個未達每區每月最少一次日常清潔巡邏要求,當中實際巡邏時間由1至6個月不等。另外,需要加強監察收集站管理工作、考慮安排更多便衣人員執法打擊海上棄置廢物,以及加快完成用以阻截垃圾和塑膠等污染物漂散的浮欄試驗計劃等。海事處處長同意相關建議。
翻查政府物流服務署資料,上述兩份現行及一份已到期合約,全由佳發海港清理服務有限公司承包。查冊顯示,公司股東為黃志林、黃志豪、黃志雄及陳國樺。
環保觸覺創辦人、荃灣區議員譚凱邦指,數字差異之大令人詫異,按常理收集了多少垃圾由海事處核實後才會記錄於報告上,外判商有需要解釋數字為何相差甚遠,海事處亦要檢視核實程序有沒有漏洞。他指,事件可能反映清理垃圾的船隻航行哩數不足,亦應檢討計算垃圾數量方式不統一,如當局調查後發現有蓄意「報大數」情況,便應按相關合約條文跟進。
海事處回應稱,因無意以收集量評估承辦商表現,故認為毋須仔細核實數字。處方自2005年起改用目標為本監察,即若海面有明顯漂浮垃圾時,承辦商須於限期內回復潔淨,並指收集量只作參考而非效益指標,因此不影響合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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