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指丈夫欺騙被告感情和青春屬違反誠信,法官無奈笑稱「呢啲要留喺家事法庭處理」,判刑時直言同情被告的不愉快婚姻,考慮到她案發後曾報警,未有完全逃避責任,判囚33個月。
正辦離婚的被告張巧宜(62歲)早前在區院承認欺詐罪,法官稱對被告遭丈夫黃德華(61歲)拋棄奚落感同情,但指被告與丈夫婚姻資產如何分配,非本案能處理,又稱被告雖遭不法分子利用,但被告亦扮演不可或缺角色,是案中既得利益者,行為違反誠信。
控辯雙方昨判刑前曾爭辯被告去年報警是否屬自首。控方不同意,認為被告當時向女兒隱瞞自己曾冒簽,令女兒報警時只向警透露樓按由被告一人處理,與被告丈夫無關。辯方堅稱被告當時是自首,只是警方沒受理。
案情指被告去年財困向理財公司求助,職員建議被告拿取丈夫的身份證副本,以整個單位向財務公司申請貸款。被告在職員指示下假冒丈夫簽名,終獲批380萬元貸款,但扣除律師費及顧問費等費用,最終只取得61萬元。
案件編號:DCCC797/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