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價股事件調查報告在上周公布,結果行政部門首長要負「行政責任」,我們的政府問責官員卻毋須負上任何「政治責任」,那究竟甚麼是問責呢?有甚麼責需要問?筆者毫無頭緒。既然毋須負上任何責任,高官又何必道歉呢?擺明是一場戲。政治這門子勾當,真叫人哭笑不得,難以理解。
不過,最叫人吃驚的,並不是這場戲的胡鬧程度,而是高官為自己責任開脫的理由:政策官員只管大原則方向,落實細節並不是問責高官的責任範圍:換言之,令上市公司質素加強的大原則一旦肯定,能否達致目標就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究竟是一毫或五毫除牌,問責高官便無責任可言。
責任由誰來負
這種說法實令人驚訝,若上層訂下的政策目標,根本無可能做到時,那麼責任便落在行政機關身上,上層毋須負責!
商業世界中,尤其是實實在在的科技項目建設,根本無這種荒謬的說法。設定項目目標的負責人,必須承擔執行時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且必須具備對能否解決執行細節問題作出準確的評估,訂下解決問題的大方向,再由執行人員落實,才是正確之途。
假設一家企業要採用資訊科技,改善內部通訊成本和加強內部聯繫,資訊總監便落實設立企業內聯網,並購買昂貴的軟硬件,聘用高價的顧問作系統設定和培訓等。方向正確嗎?結果,由於員工不習慣新內聯網環境,結果令使用率奇低,浪費人力、時間和資源。那麼拍板設立內聯網的資訊總監,能否以執行細節並非其責任範圍而開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