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指被告情緒激動,掐她的頸,推她撞牆,又掟她的手機致螢光幕爆裂。被告再到廚房拿菜刀,邊揮舞邊說「好憎你,我𠵱家想殺死你」。其後被告再推她,令她後腦撞碎玻璃窗,又不斷用粗口罵她,掌摑她及用膝蓋撞她的腳,更咬她的手指令她血流如注。她要求洗傷口,但被告命令她「揸耳仔」、咬拖鞋及不要嘈。一天後她與朋友商量後報警。
辯方盤問事主時指,實情是被告欲查她的手機,事主見狀搶走手機並掟落地,繼而扯被告頭髮及打他,糾纏間打翻藥油,她踩中藥油才失平衡向後跌;事主又持剪刀刺被告,被告閃開並拿菜刀架在自己頸前問「平時對你咁好,點解要傷害我」;兩人其後入睡,她擔心被舉報,才先發制人報警。事主否認。下月2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2276/17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