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處理證物沒記錄流程細節 承認「寫漏咗」但稱印象深刻不會記錯
畢宏業雷射筆
網民去年10月發起「追究警暴、連繫穆斯林、守護公眾、與記者同行」集會,最終演變成多處警民衝突,警方晚上在旺角施放多枚催淚彈。其中有男學生被指管有行山杖,背部遭5發胡椒彈槍射中後被拘控,及後遭帶返警署搜身,被指背囊內有雷射筆,終就此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協助拘捕被告及處理證物的警員詳細道出處理證物經過,惟他承認沒有將細節記錄下來,只稱自己對事件印象十分深刻。
被告陳偉亮(18歲)報稱學生,被控於去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近敦彌道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協助拘捕被告的警員13428畢宏業在盤問下稱,被告被捕後一直孭著背囊,直至在警署為被告剪開膠索帶後,被告才放下背囊,其間「佢自己一直攬住」該背囊。畢又稱,因當時行動拘捕超過100人,警署臨時羈留室人數眾多,有逾50人,不夠櫈之下,被告只可坐地下,但每位被捕人士都有一個手位的距離。
而在現場檢取的行山杖與綠色背囊冚則放在一個透明膠袋中,一直由畢保管。他確認在旺角案發現場沒有見過被告手持行山杖,是警長X告訴他行山杖屬於被告。
畢稱,在臨時羈留室曾「好快咁睇一睇,佢有冇致命攻擊性武器」,又在被告面前拉開背囊拉鏈,「翻摷一下,有冇刀呀、尖嘢呀、利器呢啲」,快速檢查下沒有留意到利器,亦沒有發現雷射筆,便將背囊拉縺閂上。
在帶被告見過值日官後,畢帶被告到搜身室正式搜身,搜出雷射筆等物品,及後將所有物品放在一個大膠袋中,但並沒有封口,當時雷射筆未有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冇考慮咁多,因為好多人等住用間房」。
辯方指出,正式搜身時只有畢與被告兩人在房內,違反警察通例中訂明需要兩名與被告同性別的警員在場才可搜身;畢不同意自己違反通例,稱當時有另一位同事在外守住。
搜身後,他為被告的證物影相。畢稱沒有留意此程序是否要求未夠18歲的被捕人士需要有監護人在場。當時畢負責「 幫手攤開出嚟,舖喺地下」,讓其他警員拍照。
其後回到臨時羈留室後,畢再將大袋內的證物逐個放入證物袋,用釘書機釘好。每個證物袋上會有一張黃色標籤,其後畢稱將所有證物交給調查案件的警員。
辯方問到在被告背囊內搜出的手機是否有放入重貴物品財物袋中,畢供稱:「我冇記低當日貴重財物袋嘅編號,我答唔到。」並自言已忘記是否有讓被告在袋上簽名,亦忘記自己是否曾在袋上簽名。
辯方指,證人所指他所做的快速搜身、所搜出的物件、幫被告脫下面罩、見值日官後向被告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宣佈加控一項罪名等等的多項重要細節,統統沒有記錄在其記事冊及證人供詞上。
畢解釋稱「忘記咗記錄」、「寫漏咗」。辯方指出畢沒有記錄事件,事隔一年多的今日記憶已模糊。畢認為自己不會記錯,因為被告是他當日唯一一個負責的被捕人士,更搜出雷射筆,故對事件十分深刻。辯方指出,搜出的雷射筆並不屬被告,畢不同意。案件本月22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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